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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概况
所在位置:首页 -机构概况第一条:为推进我所政务公开工作,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措施,依据国家、省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自身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:本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,依据法律、法规规定,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,公开相关政务事项,并接受监督为政务公开工作。
第三条:依法公开原则。除政策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外,其他政务事项都要广泛向社会公开。向社会公开政务事项,必须符合各项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、政策。
第四条:公平公正原则。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,必须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,办事结果要公平、公正。
第五条:全面真实原则。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实事求是,真实反映本所的全面情况,不能流于形式,搞半公开或假公开。
第六条:方便群众原则。实施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方便群众、方便社会,把方便所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作为基本要求。
第七条:讲求实效原则。政务公开工作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,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;要有利于遏制腐败,健全和完善廉洁自律机制;有利于行政管理,维护单位和职工及患者利益。
第八条:便于监督原则。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,要增强透明度,便于群众监督。
第九条:下列政务信息为公开内容:
(一)机构的设置、机构领导、职责范围、联系方式。
(二)本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。
(三)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;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十条:政务公开信息的程序:
(一)对需要公开的信息,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;
(二)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核,提交所长进行审查;
(三)办公室将所长审核签署的公开信息由局办公室发布。
第十一条: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应遵循准确、完整、分类保存、便于查阅的原则。
第十二条: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: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或在单位网站及公示栏上公布。
第十三条:下列信息未经批准,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,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;
(二)机关内部研究讨论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;
(三)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引起恐慌、动荡或紊乱的信息;
(四)与刑事执法有关,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、公正进行的信息;
(五)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;
(六)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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